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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浩律师 汪浩律师,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人,全国律师协会成员,执业于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多年从事法律工作,拥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法律案件,并取得了良好...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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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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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什么?

一、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经过债权人的催告后,债务人仍不能偿还债务,以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只有在债务人已陷入迟延履行但仍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即为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自身又无力清偿债务,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存在现实的无法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的代位权才有行使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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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如果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不存在或未到期,债权人就没有行使代位权这一说法。同时享有的到期债权必须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若是以劳务等非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债权人则不得行使代位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明明能够行使却不行使,导致该债券有消灭的可能。这里的不行使包括不及时行使和不愿意行使,但是如果存在债务人客观上无法行使的情形,债权人则不得代位行使。例如,翟某因购买公司器材而向A公司借款五百万并约定三个月后偿还,两个月后翟某去往欠他五百万的胡某家追讨欠款时突遇车祸成了植物人,一个人月后A公司不能以翟某没有行使对胡某的到期债权为由代位行使翟某的权利。

四、存在保全债权的必要

存在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简单来说,

如果债权人不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享有的债权确有无法获得满足的危险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权,则没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的,只有满足上述构成要件,再加上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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