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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浩律师 汪浩律师,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人,全国律师协会成员,执业于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多年从事法律工作,拥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法律案件,并取得了良好...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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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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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211201710932278

执业机构: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北省蕲春县漕河一路5号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应如何转让?

第一步:召开股东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转让股份时:

(1)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由转让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达成书面协议并签字盖章。

(2)向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应该通知其他股东,达成书面股份转让协议并签字盖章。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新加入的股东同其他股东共同讨论决定新的公司章程并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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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在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局办理转让手续,应提交的资料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全体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决议书原件;

4、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7、若是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代理的情况,还应提交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之前应根据相关的规定获得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的审查批准。

需注意的是公司所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仅仅是一种身份的证明,一定要到工商局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增加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若仅仅没收了股东出资证明书,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善意第三人仍可基于非法律行为善意取得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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